发布时间:2022-05-23 14:29 阅读:4942
各市(州)、扩权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业挑大梁,制造业扛大旗”部署要求,引导金融加大对四川省制造业企业的精准支持,着力缓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壮大税源,促进产业金融合作共赢,决定开展四川省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融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信用记录良好的制造业企业,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包括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亩均论英雄”A类工业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工业企业、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企业等经过确认的名单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及试点地推荐的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内容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试点地财政(含市级及区县财政)、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引导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资金池资金5倍的放大倍数,对试点地制造业企业进行融资支持。两级财政资金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以资金池余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一)合作模式及损失补偿。
合作模式均采用最终损失补偿原则,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省级财政、试点地财政、合作金融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损失补偿,实行账销案存。
1.“政府+银行”模式。省级财政与试点地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池,资金存入各指定银行。资金池承担的单笔贷款损失补偿额度比例与发放的企业贷款年利率挂钩,即: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资金池承担的单笔贷款损失补偿额度比例不超过60%;贷款年利率在一年期LPR~LPR+100BP(含)区间的,资金池承担的单笔贷款损失补偿额度比例不超过50%;贷款年利率在一年期LPR+100BP~LPR+200BP(含)区间的,资金池承担的单笔贷款损失补偿额度比例不超过40%。
2.“政府+担保+银行”模式。省级财政、试点地财政与担保机构按1:1:2.5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池,资金存入各指定银行。资金池中财政资金承担的单笔贷款损失补偿额度比例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银行与担保机构按照其约定比例承担损失,但银行的承担比例不得低于单笔贷款损失额度的10%。鼓励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按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再分担。担保机构可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3.“政府+融资租赁”模式。省级财政、试点地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池,按约定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资金池承担的单笔融资租赁损失补偿额度比例不超过20%。
省级财政根据资金预算对资金池进行补充,参与“制惠贷”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地区出资主体,也需按出资比例对资金池进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额度以实际存入各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赔付完毕则资金池停止赔付。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二)贷款金额和期限。
1.单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可达三年。
2.单户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优质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可达五年。
3.融资租赁业务的金额规定和期限规定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同。
4.单户企业最高融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优质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融资成本。
1.“制惠贷”合作银行发放的企业贷款,三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年利率不高于银行一年期LPR+150BP;超过三年的,年利率不高于银行一年期LPR+200BP。
2.“制惠贷”合作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制惠贷”合作的其他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
3.“制惠贷”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年化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不高于9%。
4.“制惠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营方式收取融资服务费,收费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0.5%。
三、受托管理机构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委托四川工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制惠贷”具体运作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惠贷”资金池管理和产品运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可根据“制惠贷”运作绩效情况调整受托管理机构。
四、试点地与合作金融机构
(一)试点地。
首批拟择优选择一批市(州)和县(市、区)参与“制惠贷”融资试点。
1.基本条件。
试点地分为市(州)财政出资试点地和区县财政出资试点地两类,并以出资主体确定参与试点的区域范围。原则上,参与首期试点的市(州)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单独参与首期试点的区县出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拟申请参与试点的地区需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参与遴选的相关资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遴选资料及遴选细则详见附件1)。
2.选择程序。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遴选细则组织开展试点地的相关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定。鼓励各市(州)及区县积极参与“制惠贷”项目试点工作。
(二)合作金融机构。
1.基本条件。
合作金融机构类型包括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租赁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服务团队。
拟申请参与试点合作的金融机构需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参与遴选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资料及遴选细则详见附件2)。
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制惠贷”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进退机制。
2.选择程序。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遴选细则组织开展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联合参与“制惠贷”项目。
五、运营管理
(一)融资受理。
申请“制惠贷”的企业,自主选择融资方式和“制惠贷”合作金融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制惠贷”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备案后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
(二)融资审查。
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融资通过与否、融资金额、及融资使用时间。
(三)损失认定。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进行补偿时,合作金融机构需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贷款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认定逾期贷款的函件;
3.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4.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进行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批后,由各合作方按比例进行损失补偿,实行账销案存。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协议继续依法对借款人或承租人以及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四)风险管控。
1.合作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惠贷”实施工作,根据机构自身要求对业务实施全流程风险管控,做好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2.实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熔断机制。当某试点地出现风险的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达到该地对应资金池余额时,合作金融机构暂停该地“制惠贷”新业务发放。
3.实行合作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金融机构“制惠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金融机构,报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同意后终止合作。
六、职责分工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惠贷”的组织开展和推动,拟定省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单范围;牵头与财政厅进行“制惠贷”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制惠贷”运行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审定试点地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牵头与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风险补偿方案等。
试点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制惠贷”工作的开展和推广工作,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当地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制惠贷”工作。
(二)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制惠贷”重大事项决策,开展“制惠贷”运行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审定试点地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风险补偿方案等。
试点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制惠贷”工作的开展推动及试点地出资和资金监管。
(三)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并加强贷款监管,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确保资金投向精准、利率符合要求。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遴选结果、风险补偿方案等。积极给予再贷款资金支持,将各金融机构对制造业企业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制造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考核评估。
试点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制惠贷”工作的开展推动及指导当地金融机构加强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受托管理机构。
负责具体开展“制惠贷”业务,统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拟制试点地遴选细则、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及开展遴选工作,在各合作银行按规定开立风险补偿金管理账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制惠贷”支持范围,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审查风险损失并提出风险补偿方案;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并跟踪追偿进度;每季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及试点地主管部门报送“制惠贷”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其他日常管理、咨询服务、相关工作协调及产品运行分析研究等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期间,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对工作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制惠贷”工作顺利推进。
(二)试点期限暂定三年,期间将根据试点工作成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时机成熟时结束试点,全面推行。
附 件:1.“制惠贷”首期试点地遴选细则
2.“制惠贷”首期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细则
3.“制惠贷”业务操作及风险管控方案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5月17日